———赵新先获刑留下的诸多问号
原三九集团董事长赵新先6月27日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其获刑案由是:在2000年决策收购香港昌腾公司股权、进而控股位于深圳龙岗区的梅沙海景高尔夫项目(即三九大龙健康城项目)时,“未作评估、未经集团党委讨论、未报上级审批,未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超越职权决定或积极推动涉案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履行,致使三九企业集团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有罪当罚,无可非议。问题在于,赵新先为什么会落到这一步,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这是需要我们深刻反思。
首先要反思国企高管的任命制度。目前的国企总经理,甚至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绝大部分都由国资委任命,有的还是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命。在中央企业中,由国资委或组织部门任命的比例几乎达100%。在公司制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中,如此任命企业高管不仅不合公司法,而且这些高管是否具有企业家才能,也很值得怀疑。尽管一些企业高管是国资委以所谓“全球招聘”形式聘用,但国资委终究不是在市场上“打拼”的经营者,其对经营者能力的认知不一定符合市场环境的需要,或者说,国资委是难以具有选择优秀经营者的“独具慧眼”,这恐怕是国企高管屡屡“出事”,国企经营效率不高(一些表面上的高效率企业实际上是垄断所得)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要反思国企董事会制度是否真正到位。在董事会无法左右高管任免的情况下,试图让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是很难的。这是因为,董事会无需也没有动力来监督企业高管的行为。由于董事会的不作为,同时,国资委又远离于决策现场之外,因此,企业高管的独断专行,甚至越权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更进一步说,国资委对高管的任命为董事会推脱责任提供了借口,企业高管不是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会当然可以超脱于高管的失职行为之外。
第三要反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是否有效。国企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由大股东国资委委派的,它无疑代表国资委的意志。既然由独立董事来监督企业高管,为什么企业高管还会有“失职”或“越权”行为呢?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失效,独立董事并没有尽到对高管的监督职责。其实,独立董事应该代表中小股东而非大股东意志,在独立董事代表国资委意志,同时国资委又派出监事(也代表国资委)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职责难免会发生矛盾甚至冲突,或者一方搭另一方监督的“便车”,结果便是谁也不想监督,最终造成监督缺失,独立董事和监事皆成为“花瓶”。
第四要反思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是否建立和运行。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很多国有企业已经上市,国资委只是大股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些保护中小股东的有效的机制,如累积投票、类别股东投票、表决权排除、股东民事赔偿、中小股东维权组织等,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会形成与大股东相抗衡的力量,从而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而在这些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大股东及其委派的高管、董事和监事很容易失去约束,从而可以为所欲为。
第五要反思国企高管的任期制度是否合理。目前国有企业高管的任期沿袭公务员任期,即60岁退休制度。企业高管不同于公务员,尽管一般说来年龄偏大的高管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有所降低,但同时也意味着其历经千锤百炼,经验更加丰富。只要身体健康,精力旺盛,能力很强,众望所归,股东和董事会同意,就可以继续在企业任职。在60岁“一刀切”的退休制度下,国企高管便迫切希望改制,以图通过股权变更来改变国有独资或一股独大的现状,从而谋求够继续留任企业高管,这就是所谓的“新59岁现象”。赵新先案显然具有很强的这个色彩。
第六要反思“一把手制度”是否可行。我们总是强调“一把手”制度,向人们灌输董事长大于总经理的意识,但在企业中这却有违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规范的公司治理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相互制衡的一些制度安排,没有“谁大谁小”的问题。其实,董事会作为一种会议制度,董事长不过是董事会的一员,他除了负责召集董事会外,没有特别的权力,甚至独立董事都可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则按照事先确立的合同受聘于董事会,董事会通过监督和激励来保证总经理尽职尽责。如果董事会违约,总经理也可以辞职或提起诉讼。在这里,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关系,他们通过合同实现相互间的制衡。当然,在执行层(特别需要强调,这里不是治理层),即在总经理与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和职工之间,还是存在职权大小之分的。在治理层过于强调“一把手”,同样也是造成“一把手”专权的重要原因。(高明华/上海证券报)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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