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于公司董事会聘任张守斌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张守斌先生的聘任。 张守斌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规定,具备相应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其被聘职务所赋职责。董事会对张守斌先生的聘任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徐铁君 张立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