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计酬标准为社会标准4倍,小时工资标准为有些城市2倍—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太高了
7月5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对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和酬劳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外岗位的酬金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校内临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我认为,《办法》主要讲的是校内勤工助学,但是对于校内勤工助学的标准学校能不能承受,我很担心。此外,我认为起草《办法》的人缺乏劳动法常识。
月计酬标准是社会标准的4倍
《办法》第24条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可轻微上下浮动。”从这个说法来看,学生在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是按月计酬,计酬的标准是当地政府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比如上海750元,别的地方可能600多元等。不过,上海一般的工作时间是167个小时,而现在学生只工作40个小时,也就是说,《办法》规定的学生计酬标准是社会标准的4倍。
我不能理解为什么学校要花这么多钱去请一个学生,因为在社会上找个人来管管教室什么的,只要花1/4的价钱就可以了。现在采用这样的标准,到底是想让学生勤工助学还是不想?或许有辩解称,学校就是要投入,公共事业只讲社会效益不讲经济成本,但学校会不做核算么?突然做这么超前的一个规定,能做得到么?
衡量一个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有一个基本途径,就是把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做对比,如果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40%到60%,那么这个最低工资是合适的。当然要注意同口径对比,这是国际惯例。
而现在《办法》规定的学生勤工助学月最低工资标准,竟然是社会最低工资的4倍,大大超过了平均工资。举例来说,上海在正常就业的情况下也就是每月工作167小时拿750元酬劳,如果学生勤工助学40小时也拿750元,那工作167小时岂不是要拿二三千元了吗?这是学生今后毕业找工作时都未必能拿得到的待遇。
再看小时工资,每小时8元这个标准,只要学校付得起,比社会上高一点没什么不可以。不过,是否需要一刀切呢?目前小时工资在北京是7.9元,上海6.5元,天津6.4元,深圳只有4元多,这些还都是大城市,其中有些还是含了社会保险的。8元/小时的标准是有些城市的2倍。
勤工俭学问题被基本回避
自从上半年广东“麦工门”事件曝光后,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中如何维权的问题。虽然《办法》也涉及大学生校外打工的问题,但是赞成与否,态度不明确。尤其《办法》第6条还特别规定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在大学生打工的问题上,有三个概念要分开:实习、勤工俭学、勤工助学。实习是整个教育计划的问题,与此无关。勤工俭学是在校外打工,勤工助学是在校内打工。
《办法》主要涉及的是勤工助学问题,而基本回避了勤工俭学问题。
我认为,要解决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教育部门应该和劳动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法规。要明确这首先是教育的问题,而不是劳动保障的问题。学生能否外出打工,教育部门要作出表态。如果劳动部门说支持学生打工,教育部说不赞成怎么办?
第二,最低工资问题实质上是对学生打工进行引导、允许或禁止的问题。如果学生打工要给二三千元工资,其实就等于禁止了,谁付的起?我认为合理的标准应该比正常就业低一点,因为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如果采用正常就业标准,企业为什么不找个社会上的人来做?
搞一个学生打工的标准,要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一起努力。教育部门要明确表态,是提倡还是禁止。此外标准要实事求是,学生打工不是就业,不是要养家糊口,如果学生打工标准高于就业标准,就等于是禁止学生打工。 (董保华)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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