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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低价购房是受贿 买房莫以职权“占便宜”(组图)

  蓁理张浩市场价每平方米2万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购得……重庆市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以如此低价向请托人购房,被以受贿论处。此案提醒领导干部——买房莫以职权“占便宜”

  7月1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及其妻沈建萍采取由行贿方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房等手段共计受贿205万余元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

  而在此前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买住房“省”了14万

  2000年初,叶某被重庆天龙公司聘为副总经理。叶某认为,要想在商海中有所作为,就得有靠山;公司要想有大发展,就需要有权有势的人帮忙。他想到了自己当记者时曾经采访过的一个人——重庆市黔江县副县长马平。于是,他把天龙公司总经理刘某引见给了马平、沈建萍夫妇。2000年10月31日,马平调任铜梁县委书记后,刘某、叶某等人和马平的来往更加密切。

  得知天龙公司开发的重庆南岸金紫大厦正在销售的消息后,马平、沈建萍认为如果从天龙公司买房,肯定能得到优惠。见马平、沈建萍主动找上门,刘某当然求之不得。他表示,一定以最优惠的价格让马平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他把面积为280.26平方米的一个双套户型推荐给马平,单价仅定为每平方米1050元,总价29万余元。

  马平夫妻对此非常满意,2000年9月23日,他们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沈建萍当天支付了现金15万余元。双方约定,余款14万余元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1年2月,天龙公司向沈建萍出具购房全款发票。2002年3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将沈建萍申请的按揭贷款15万元划入天龙公司账上(后这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用于购买一处门面房,并未用于金紫大厦住宅,见下文)。

  2002年10月,考虑到天龙公司今后需要马平帮忙,刘某向马平提出免掉马平的购房余款14万元。马平将这一“好消息”告诉了沈建萍,并说“已经与刘某谈好,14万元不用交了”。虽然在二审时,马平夫妇的辩护律师出示了在一审判决后马平的亲属付给天龙公司14万元的书证。但公诉人认为,这是案发后的补救行为,不能否定几年前二人采取免交余款的方式收受贿赂已经既遂的事实。

  “优惠”购买门面房受贿164万

  2001年下半年,马平、沈建萍得知天龙公司准备开发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天龙广场项目的消息后,向刘某、叶某二人提出以优惠的价格购买门面房,双方约定每平方米5000元。马平表示感谢,并说今后天龙公司有事可以找他。

  马平、沈建萍夫妇明白,这个地方地处闹市中心,属黄金宝地,这里的门面房一定会大大增值,况且又是以如此低的价格购买。2001年12月20日,为了“心里踏实”,沈建萍向天龙公司支付了25万元定金。

  2002年8月,天龙广场开盘预售后,有一家单位要整体购买,这里面就包括马平夫妇选中的门面房。天龙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答应了那家单位。马平夫妇发现原先选定的门面房被出售后,对刘某、叶某表示不满。刘某、叶某怕因此失去马平这个关系,当即陪同马平夫妇另选了一处门面房,并将当时市场价为每平方米2万余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低价卖给了他们。2003年初,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这一门面房的购房合同。合同注明,价格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总价为492750元。

  2002年10月7日,马平、沈建萍按照此前与刘某、叶某的约定,用金紫大厦住宅15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见上文),抵了购买天龙广场门面房的部分房款。

  在此期间,为了争取马平对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金江水泥项目的支持,刘某、叶某以补偿为由,提出再将天龙广场的另一处门面房送给马平。马平、沈建萍认为如此直接收受房产太过明显,有些不妥,叶某便提出将市场价每平方米5000元的门面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卖给马平夫妇。之后,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该门面房的购房合同,总价为126720元。

  2004年初,得知重庆市纪委正在调查自己的消息后,马平、沈建萍与刘某、叶某共谋,伪造了《共同投资建设天龙广场(商业用房)协议书》,并将时间提前至2001年8月11日,以掩盖其以明显低价购买天龙广场门面房的事实。2004年7月29日和2005年7月23日,沈建萍先后分别取得天龙广场两处门面房的产权证。

  后经评估部门鉴定,仅天龙广场的两处门面房,马平夫妇就少交房款164万余元。也就是说,马平夫妇以低价购房的方式,在两处门面房一事上收受天龙公司164万余元。

  “一买一卖”受贿27万

  2001年2月,马平夫妇以女儿的名义,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天龙公司开发的南坪商业大楼的两个商铺,面积为27.5平方米,总价27.5万元。同年2月28日,沈建萍支付天龙公司24万元并出具了3.5万元的欠条。

  此后,马平夫妇又与天龙公司等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返租合同,按月收取租金。

  2003年6月,刘某、叶某为了争取马平对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的金江水泥项目的支持,决定返购马平夫妇所购的南坪商业大楼的商铺,并与其约定返购价为每平方米2万元。正在为购买的这两个商铺贬值而忧心忡忡的马平夫妇,见有如此好事,马上答应下来。同年7月7日,天龙公司支付沈建萍返购款54.68万元。经过这样一买一卖,马平夫妇非法收受天龙公司财物27万余元。

  同样是在2004年初,察觉重庆市纪委正在对自己进行调查的马平,担心高价返购、收受好处的事情被查出,便与刘某、叶某商定,撕毁原返购合同,重新伪造单价为每平方米1万元的返购合同,并谎称收受的27万余元系天龙公司代叶某借款18万元给沈建萍,以及天龙公司支付沈建萍商铺租金9万余元,以此掩盖事实真相。

  同年3月2日,沈建萍以归还借款的名义,将18万元退回给天龙公司。然而,为时已晚。

  收人钱财为人谋利益

  在房屋销售中,天龙公司为何以低价向马平、沈建萍出售房屋,宁肯少赚200余万元呢?其实,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利用马平手中的权力,以赚到更多的钱。

  在得到如此多的“好处”后,马平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在铜梁县的金江水泥项目大开绿灯:

  ——安排铜梁县分管工业的领导,与天龙公司联系、洽谈、签订项目协议书;

  ——亲自到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要求出具金江水泥属重点支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后该文件成为金江水泥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资料;

  ——积极安排铜梁县政府有关领导,到重庆市国土局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手续,致使天龙公司在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获得4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金江水泥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

  ——违规要求铜梁县国土局给金江水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天龙公司将该采矿许可证用于贷款的证明资料;

  ——亲自带领县委领导及铜梁县信用联社负责人,到重庆市信用联社为金江水泥公司协调银行贷款1.5亿元;

  ——擅自改变天龙公司与铜梁县工业园区签订的各出一半资金进行道路改造的约定,由铜梁县交通局单方出资460余万元进行道路改造。

  见自己手中的权力有如此大的“魔力”,马平在低价购买商品房的同时,又进行“多种经营”——卖“官帽”,并因此收受了18万余元贿赂。

  利用职权低价购房是受贿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马平夫妇及其辩护人提出,他们与天龙公司之间涉及有关房产交易,但房产交易与天龙公司投资的金江水泥项目之间没有内在联系,马平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谋利,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重庆市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之前或者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金江水泥项目开始之前,天龙公司对马平虽无具体请托事项,但正是看中了马平作为县委书记所具有的权力和地位,才多次以低价出售给马平夫妇住房及门面房,以为日后谋取利益进行“先期投资”。而马平夫妇主观上也是明知的,而且,马平对天龙公司的刘某、叶某等人也明确作出过承诺,即“以后有什么事找我,能帮的一定帮”。在金江水泥项目工程上,马平也直接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天龙公司谋取利益。因此,马平与天龙公司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此外,利用职务之便并不仅仅体现为受贿人直接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也包括利用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马平利用其作为县委书记具备的对全县事务的决策、指挥权力,或通过命令、指示等方式,让其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具体经办为行贿人谋利(如安排铜梁县政府有关领导、国土局局长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等),或亲自为行贿人向上级部门疏通关系谋取利益,如到市经委、市信用联社协调批文、贷款事宜等。

  另外,沈建萍提出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谋利,不构成受贿罪。法院审理认为,沈建萍在主观方面有与马平共同受贿的故意,其对行贿人免除部分房款、低价出售高价返购商铺、明显低价出售门面房的意图是明知的,对伙同马平收受贿赂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与马平共同受贿融为一体。另外,沈建萍具体实施了与行贿人商谈购房事宜、具体签订合同、交款、办理结算、产权手续等,实现了对贿赂钱财的实际占有。此外,她还有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帮助马平逃避调查的行为。因此,沈建萍的行为对马平受贿犯罪提供了帮助,已构成了共同犯罪。

  公正判决给人警示

  重庆市检察机关侦结此案后认为,马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人事调整和私人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采取由行贿方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房等手段,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205万余元,出卖“官帽”收受贿赂18万余元;沈建萍伙同马平收受天龙公司贿赂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沈建萍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2006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五年。马平、沈建萍不服提出上诉。

  5月2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马平的量刑适当。鉴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沈建萍系从犯,且并未利用其本身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其丈夫马平利用县委书记的身份受贿,沈建萍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受贿中办理具体事项等情节,对沈建萍在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刑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于7月10日作出了“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的改判。

  一位司法工作者说,从位高权重、自由之身到身陷囹圄、失去自由,马平的教训是深刻的,实在令人警醒。

  本案告诫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以马平夫妇为鉴,千万不要在购买房屋时利用职权“占便宜”而步其后尘!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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