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07年2月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规定:在韶钢转债存续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存款利率,韶钢转债的票面利率从调息日起将按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上调的幅度向上调整(指与上一次调整时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比较的净增加幅度,首次调整的比较基数为可转债发行前一日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付息日期为自韶钢转债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韶钢转债的票面利率已于2007年3月18日、2007年5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利率的幅度进行了两次调整,即:
    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17日按年利率1.90%计息;
    2007年3月18日—2007年5月18日按年利率2.10%计息;
    2007年5月19日—2008年2月5日按年利率2.30%计息;
    2008年2月6日—2009年2月5日按年利率2.80%计息;
    2009年2月6日—2010年2月5日按年利率3.26%计息;
    2010年2月6日—2011年2月5日按年利率3.72%计息;
    2011年2月6日—2012年2月5日按年利率4.18%计息。
    因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7月21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3.06%提高到3.33%。经测算,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的幅度为8.82%。
    依据本次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的决定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条款的规定,韶钢转债(代码:125717)的调息日为2007年7月21日,利息将采取分段支付,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如下:
    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17日按年利率1.90%计息;
    2007年3月18日—2007年5月18日按年利率2.10%计息;
    2007年5月19日—2007年7月20日按年利率2.30%计息;
    2007年7月21日—2008年2月5日按年利率2.50%计息;
    2008年2月6日—2009年2月5日按年利率3.05%计息;
    2009年2月6日—2010年2月5日按年利率3.55%计息;
    2010年2月6日—2011年2月5日按年利率4.05%计息;
    2011年2月6日—2012年2月5日按年利率4.55%计息。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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