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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国债黑洞牵出案中案 会计人员协同犯罪

   原财务主管于德政案宣判案件曝莱钢财务混乱局面

  备受关注的莱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财务主管于德政委托昆仑证券购买国债造成巨亏一案23日在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于德政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四宗罪获刑十年。

判决后,于德政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于德政由于违规购买国债案的爆发,又牵出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三宗罪,这些犯罪点点滴滴都渗透出莱钢股份财务混乱的局面。在这个长达36页21000余字的判决书里,记录着几个由国债黑洞爆发引出的其他黑洞。

  国债黑洞不仅出自于德政手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于德政涉及违规购买国债的罪名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该罪判了于德政三年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夏天,华夏银行济南明湖支行刘某得知莱钢股份有大量银行汇票闲置,于是建议于德政向昆仑证券投资。同年9月份,被告人于德政安排田同宝起草了《莱钢股份公司关于挖掘财务资源创收的建议》,经过修改,该建议经副总经理赵雁斌签字同意后交财务处负责办理。后昆仑证券进入破产程序,最终仍欠莱钢股份2.04亿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德政身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对于该罪行,于德政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德政只是执行者而非决策者,莱钢领导批准的《莱钢股份关于挖掘财务资源潜力创收的建议》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于德政与昆仑证券签订协议的充分授权,莱钢股份损失的原因与于德政的操作并无因果关系。

  于德政也辩称,保证金存款业务是公司行为,并且由总经理签字通过,决不是个人行为。

  违规作平2亿元亏空

  上市公司账目必须如实、公开,在莱钢股份竟然将2亿元巨额资金亏空瞬间抹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1日、2003年11月被告人于德政代表莱钢股份公司与昆仑证券公司董事长王毅洁签订了两份协议,莱钢股份公司将4.0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后莱钢股份将该笔资金汇至昆仑证券。

  2004年4、5月该笔资金到期后,昆仑证券归还1.7亿元后,无力支付其余资金。后于德政与王毅洁签订了4次延期还款的协议。后昆仑证券进入破产程序,欠莱钢股份公司的2.04亿元无力归还。

  于德政为弥补该笔资金缺口,于2005年1月25日下午,指示田同宝等人利用莱钢建安公司的工程决算,伪造了1.9亿多元的应付工程款项,另外从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向莱钢股份公司支付981万元,从而弥补了该2亿多元的票据亏空。

  为继续追讨这2亿元损失,2005年5月份,被告人于德政私自决定将莱钢股份公司在昆仑证券的债权转让给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5亿余元。

  资金挪用无制衡

  于德政被指控并因此被判刑的罪名还有其他3个,那就是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3个罪名。

  在挪用公款犯罪过程中,于德政挪用资金没有相应制衡,混乱局面可见一斑。

  关于挪用公款罪,法院认为,2004年7月份山东铁源炉料有限公司停产一个月,其股东山东瑞华投资有限公司希望出售其持有的该公司750万股权。于德政决定由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溢价40.5万元,收购山东瑞华投资持有的莱钢铁源炉料有限公司30%的股权。

  签订协议后的8月4日,于德政安排宋树栋从莱钢股份公司挪用790.5万元银行汇票支付给山东瑞华投资。同年8月31日,莱芜金桥物流归还莱钢股份790.5万元。

  山东莱钢铁源炉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7月和2006年11月两次分发给莱芜金桥物流股利共计578.125万元。至2005年12月份,被告人于德政从金桥物流领取股利及期权奖励共计208.7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德政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莱钢股份公司公款挪用给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分红之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会计人员协同犯罪

  除了于德政违法犯罪外,莱钢股份财务处几人也连带其中。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6日,莱钢股份财务处田同宝被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被告人于德政、宋树栋去济南打探消息后回到莱钢。

  为了掩盖做假账的违法行为,被告人于德政电话通知财务处李丰修将田同宝办公室内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个人物品带走。后于德政与其手下李丰修、宋树栋3人将所有物品分类整理后,指使李丰修将挑出的资料隐藏在里辛镇开发区沙宝江车库内。

  后由于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多次追问田同宝东西的下落,被告人于德政便指示李丰修、宋树栋将该两本会计凭证烧毁。后李丰修到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官庄村南侧的山上将莱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份银字第24本凭证销毁;另一本记账凭证投入火中后拿回,后仍藏于沙宝江车库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德政指使被告人宋树栋、李丰修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同时,宋树栋、李丰修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5C1)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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