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常州新城”)向交通银行借款人民币3200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与交通银行常州分行签署《借款合同》,向交行常州分行借款人民币3200 万元,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1 至3 年期人民币基准利率,按月结息,期限为2007 年6 月29 日起至2008 年11 月29 日止,借款的用途为该公司“新城蓝钻”项目建设。
    上述借款由常州新城拥有的天龙路以南,土地证号为常国用(2007)第0196636 号、面积为1629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同时由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两公司分别与交行常州分行签署了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向建行借款人民币20000 万元。
    常州新城与建设银行常州分行签署《借款合同》,向建行常州分行借款人民币共20000 万元,借款期限2 年,按月结息,其中6000 万元期限为2007 年7 月18 日起至2009 年7 月17 日止;3900 万元、4100 万元和6000 万元期限为2007年7 月20 日起至2009 年7 月19 日止,利率均为按基准利率浮动,借款的用途为该公司“新城公馆”项目建设。
    上述借款由常州万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常州万方新城”)湖塘虹北路南北、花园街东,土地证号分别为武国用(2007)第1201693 号和武国用(2007)第1201694 号的两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合计抵押面积约13.6 万平方米,并与建行常州分行签署了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说明: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58.86%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常州新城95.8%的股权,常州新城持有常州万方新城97.5%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常州万方新城2.5%的股权。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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