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征求意见稿已有半年之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出台。昨天,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正式发布《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其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交专业机构运作
根据《办法》,保险资金“出海”将实施委托运作。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办法》确定了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
按保险业上年度总资产15%计算,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保险资产规模达25334亿元,以全部保险公司都符合“出海”条件进行理论计算,将会有近3800亿元人民币的保险资金可到境外投资。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数字仅仅是理论数字,由于QDII业务需要资格审批和额度申请,实际可境外投资资金实际低于这一数字。
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底,保监会已批准15家保险机构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其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共57.74亿美元。
而在《办法》出台的前一天,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保监会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称,到目前为止,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稳步开展对外投资,已取得较好效果,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
首选H股,慎投衍生品
据悉,《办法》还放宽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比例,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
但《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慎用衍生产品,其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该《办法》出台,意味着继首次允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直接入市比例上限提高到10%等系列措施之后,保险资金再次获准拓宽投资渠道。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升值,保险业现有的外币资产面临着“缩水”的问题,而目前已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仍主要以自有外汇投资为主,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应当持谨慎态度。
业内人士还称,在尚无有效的汇兑损失应对之策的情况下,只有靠提高外汇投资收益来降低汇率的不利影响。因而在投资品种上,保险公司更看重H股投资。
对受托人托管人设高门槛
保监会人士昨天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受托人,《办法》明确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对于受托人资格,除了受托机构的制度、管理人员的要求外,保监会还要求,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保监会规定;而对境外受托人,则还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对于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则明确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办法》要求,托管人需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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