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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一种监管的错位 兰州拉面限价谁得益?

  周春生关于兰州拉面限价的消息,最初是从网上得知的。看完此消息,毫无疑问的是消费者拍手叫好,大赞限价给其带来的福利增加。从顾客的角度,每天少花1元钱,也确实把最大的实惠让给了顾客。从报道来看,由于涨价的因素,以拉面为早餐的兰州人现在越来越远离拉面了。
可以想象,政府“限价”之后,拉面馆的生意估计又会红火起来。但是,限价之后,却不得不令人进行一番反思。

  首先,我们看看限价的理由,据说兰州拉面是当地市民的生活必需品和地方的标志性食品,并不亚于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地位。鉴于兰州拉面自2006年以来连续两次发生较大幅度涨价现象,怀疑市场上出现了“价格垄断联盟”。因此,政府以“价格指导”的名义对其下达“限价令”,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还是关注民生的体现,会得到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支持。

  恕笔者寡闻,白学了多年的经济学,原来在兰州,市场的竞争性与否,产品的公共性与否,其衡量标准居然是以地方标志性为理由的,那这样说来,四川的麻辣,广东的粤菜……全国各地各种各样带有地方标志性的食品都成为公共性产品了,也都成为非竞争性领域的东西了,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笔者认为,兰州拉面不论在当地的地位如何,都不属于经济学上说的“自然垄断”商品,而是一种完全充分开放的竞争性市场商品,完全与水、电、气等公益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不可类比。所以,限价政策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出发点虽好,但论据不成立,因此限价的确是一种“监管的错位”。

  另一方面,限价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支持,暂且支持吧,其实仔细一想,这样的政策对消费者来说,不一定就是一盏省油的灯,在拉面馆的经营中,本来就处于微利中,有经营不好的甚至还出现亏损状态。加上近来拉面原材料成本的一味上涨,拉面老板本可以通过提价来缓解一下压力,然而,政府的限价令成为涨价的紧箍咒和拦路虎。

  可想而知,拉面馆的经营状况必然出现每况愈下的情景。“穷则思变”,拉面老板就在食品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完全有可能对拉面进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因此,政府的限价最终还是白忙活了。一个问题没解决,另外的问题又出来了,等于捅了一个马蜂窝。

  退一万步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涨跌,完全是市场资源配置、商品质量优劣和行业服务水平的一种反映,这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不同消费档次的选择标准,大可不必对商品的价格涨跌大惊小怪,指手画脚。

  兰州拉面限价表面看来是合情合理,是为广大市民消费者服务的,其实恰恰违反了价格在竞争性领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学规律、以及商品质量优劣和行业服务水平的市场表现规律,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不同消费档次的权利,更严重的是,干预和阻碍了兰州拉面的市场竞争和良性发展。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创立了管制经济学,在他的理论里,政府管制,是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

  从政府对拉面价格进行限制的本意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吃到拉面。

  然而,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说法,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本身就能有效地调节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以,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应当是市场先于政府,政府一定要慎用干预,尽量利用市场固有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政府的作用要限制在成为市场的补充性作用上,只有当市场处于明显失灵而政府干预显然有效时,才可采取适当的行动。在市场尚未失灵的时候,政府应该放手让市场无形的手去调节。而兰州市拉面价格限制无疑违背了这一古典的经济学理论,在经济干预上犯了低级错误。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价格管制所造成的最大弊端就是经济效率的降低,也就是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因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不可能完全正确地测定市场的均衡价格,因此所制定的管制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之间必定存在着差异。

  当管制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时,经营者剩余的一部分转移给了消费者,另一部分被无谓损失。消费者尽管得到了一部分经营者剩余,但其本身却有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被无谓损失。两种无谓损失的总和,最终还是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是价格管制最大的受害者,而消费者总体同样并不因此而肯定得利,他们所得到的低价是以供给的短缺为代价的。

  根据管制经济学的理论,政府进行价格管制最常用的是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性部门,据此,兰州对拉面的限价,无疑是做了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兰州拉面作为一个可以完全竞争性的行业,价格管制所造成的无谓损失纯属白白浪费的社会成本。不可思议的是,在广大消费者深恶痛绝的各种自然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上,政府几无作为,而拿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拉面馆动刀,这不得不令世人笑话!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对于兰州拉面除了应当保证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公平竞争、质量管理等监管职责外,不该对充分竞争的自主定价进行干预。价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行业协会订立自觉价格限制,对遵守协定的面馆给予补贴,政府是不应该出面干预的,干预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作者为长江商学院教授,冯科为北京大学经济所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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