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7月29日《京华时报》)
近些年来,贷款修建的公路与桥梁超期收费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普遍不满。
尽管公众对贷款公路超期收费极其不满,但是由于他们处于弱势,难奈其何;对于新闻媒体的批评,有关方面装聋作哑,我行我素;人大代表享有监督权,但有关方面敷衍应付,将监督化解于无形。由于上下级政府及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连带关系,因而在贷款公路超期收费问题上,上级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在公众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内部难以有效协调解决情形下,人大机关的介入不可或缺。人大是民意代表机关,体现的是民众的利益,人大也是监督机关,对政府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人大通过立法等方式制约行政权力,是公众利益能够得以维护之所必需。
所以,北京市人大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停止收费并公告社会,体现出了应有的民意代表意识、监督意识与制约行政权力的意识。早该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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