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收款人都必须逐笔开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逐笔开具发票的原则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现行办法规定收款人在收款时应当开具发票。
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都必须逐笔开具。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将成为收款人义务。
而为了配合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征求意见稿增加的规定指出,已经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再逐笔开具发票,但付(收)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必须开具。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在加强发票统一、规范管理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实际执行中,公路内河货运、电信、保险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已全部归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金融等单位的专业发票正在逐步向税务机关统一主管过渡。因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办法的这一规定,将上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而针对一些特殊发票(如火车票等),如一律像普通发票一样印制、领购,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此,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规定:此外,根据这几年相继修订和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重新调整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殊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需求,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1993年12月开始实施。
作者:丁蕊
(责任编辑:胡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