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表示,我国将对1993年12月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新版《发票管理办法》设定了五项行政许可,其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等;同时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也更为具体细致。
专业发票今后统一管理
据新华社昨日报道,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将进一步研究、修改,以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的一大修改是:之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专业发票,今后也将统一归税务部门管理。
1993年12月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如客票、货票、机票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为加强发票统一、规范管理,公路内河货运、电信、保险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已全部归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金融等单位的专业发票正在逐步向税务机关统一主管过渡。
因此,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的这一规定,将上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但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为特殊行业开了享受“特殊待遇”的口子。
增值税发票设开票限额
从增值税制度实施以来,非法印制、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国家巨额税款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增设一章,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一般功能外,还是纳税人支付增值税额并按规定据以抵扣税款的凭证,如果不从严监管,很容易出现骗取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在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或者不能提供有关纳税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或者所销售的为免税的或者不准抵扣税款的货物或者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相符后方可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如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属于虚开发票的以及其他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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