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曾与被告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泳臣房产)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及《基地定向开发 建设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书),公司委托被告建设办公楼,被告未按上 述协议的合同工期等条款履约,公司曾多次督促其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合同工期, 但是,被告一直拒不理会,施工进度和质量每况愈下,整个项目自2006年12月9日 停工。
    1、被告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以及违反抵押禁止义务等多处严重违约 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2、被告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本违反双方合同约 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3、被告还存在拒不按约提供工程资料、挪用共管帐户资金等违约行为。
    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对被告上述违约行为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公司与被告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于2005年3 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2.判令被告返还公司已付投资款11050万元及利息1416.75万元(暂算至 2007年6月30日,应算至判决作出之日)。
    3.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公司定金1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可能给公司本年度利润带来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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