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浙江省正在建设“浙江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今后但凡有手机欠费、闯红灯、考试作弊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实体,都将可能影响到其银行贷款的额度。
无独有偶,浙江省的这一思路与“绿色信贷”的提法也十分吻合。
银行信贷是企业实体目前最广泛使用的融资方式。毫无疑问,从中央到地方的这些政策,正是利用了我国资金“稀缺”的这一特征,以信贷额度调控为工具,加强对企业、个人不良行为的约束。
无论控制信贷额度、还是组建个人征信系统,政府部门制度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等。但问题是,这一经济手段在现实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制度设计的模式是否科学,尚有待商榷。
从政策的落脚点看,银行对信贷额度的把控能力,对这些政策能否获得有效执行至关重要。但问题是,商业银行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实体,它怎会内生出履行这些社会责任的动力呢?
对于银行而言,优质客户包括现金流动性强、有实体抵押、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实体和有经济实力、能够保障定期还贷的个人。而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是,企业尚未将污染成本内在化,它们往往可以通过逃避治污成本的付出而扩大盈利空间,其经营效益会在账面上呈现“虚盈”,是银行竞相追逐的客户资源。若因这些企业或个人有破坏环境、乱穿马路等社会不良行径,主管部门强行对其实施缩减授信额度的惩戒,银行会甘愿割舍财源,积极配合吗?
不仅如此,银行甄别企业客户是否有污染环境的行迹,也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若外部约束不严厉,银行本着压缩成本的原则,必然没有动力对企业非盈利因素进行“真枪实弹”的考核,甚至可能出于“保护优质客户资源”的考虑,与这些被调查的对象沆瀣一气,逃避检查。银行这些逐利的行为,都将削弱政策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因此,在以银行信贷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之前,首先要自问“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能否实现一致”,否则政策目标就会落空。
事实上,为实现公共目的而假市场化的惩罚途径,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利用市场手段的前提是尊重市场规律,而不是想当然地随意滥用市场手段。否则,一方面会令惩处手段落空;另一方面甚至可能成为行政部门推卸职责的托词,让社会公共利益陷入监管维护松弛的境地,是为南辕北辙。
政府以市场化的手段监管惩处社会违规行为可谓一种“创新”,但是要想让这些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尚需从尊重经济规律出发,完善各个操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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