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之后,银监会围绕改进“三农”金融服务,以小额贷款为着力点,再出重大支农惠农新政。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发放农村小额信贷的机构拓展至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同时对各相关政策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
《意见》首先对贷款和借款的主体都进行了拓宽。其中,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发放对象也拓展至农村传统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等各类主体。
在贷款用途用途方面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民简单日常消费和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所有消费领域,农民本土生产、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领域。
与此相适应,《意见》提高了小额贷款的额度上限。新政规定,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再适当调高。
贷款期限规定的也更加灵活。《意见》称,商业银行可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在解释上述调整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近年来农村小额融资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来的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正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零散、小额的需求正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长期性需求转变。这些情况都迫切需要对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意见》指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制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管办法。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记者谢晓冬苗燕)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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