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抑住房价格,郑州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负责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投资,注册资本达1亿元。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广国表示,住宅建投公司成立后,其他开发企业将不能再涉及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方面业务。
政府成立住宅公司,专司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这显然是一种制度创新。在当下,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一般采取的都是“政府投资、国企代建”这样的方式。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企业逐利本性与项目公益性质之间的矛盾: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会发生严重的变异,出现诸如截留房号、不公平售房等违规情况;此外,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利润率3%,但开发企业往往不止这个数,高的甚至超过10%,导致经济适用房价格上涨。
理论意义上,政府“自己人”来做这些项目,相应地就存在两点好处:一是能保证所有房子都推向市场,从制度上堵死了倒号的可能;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适用房利润率可以确保在3%左右,从而降低价格。综合这两点优势,加之这一举动所给予消费者的“未来会有更多更便宜房源”的心理预期,从而有望起到平抑房价的效果。
不得不说,这样的“效果评估”有些过于理想化,而且,因为保障性住房的投入量所占市场份额实在太小,即使“理想”能够实现,所能起到的平抑房价效果也将十分有限。当然,关于政府成立住宅公司,主要的争议点仍在于其“理想”本身,也即:政府成立住宅公司能否有助于稳固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
在政府腐败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存在于外部企业身上的逐利本性,在政府“自己人”身上会否同样存在,这是很值得怀疑的。换句话说,“自己人”做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房子都会按照既定原则全部推向市场,住宅公司的领导班子也有可能出问题,太多的事实证明,一句“追究责任人”根本算不上什么有效的“制度保证”。关键的一点,还是政府机构的监管能力问题:既然对外部中标企业的监管流于乏力,拿什么保证监管起内部班子来就能十分强悍呢?我们知道,自己监督自己,而又要监督好,不是更容易而是更难。
不难看出,政府成立住宅公司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垄断市场行为。很长时间以来,政府部门在遇到棘手问题时,总会产生那种发源于计划经济传统的垄断偏好:既然交给自由市场来做不能让我放心,那我就自己垄断起来做,自己人做总归要放心多了。但是,几乎所有现在的垄断巨头,当初无不是肩负着公益期待、打着公益旗号成立,无不享受着各种各样的政策优惠,可最终结果如何呢?不但没有自由市场的效率,也没有自由市场的公平。
显然,“非盈利”不是一个可靠的笼头:公立医院是“非盈利”的,可它让公众看不起病;公立学校是“非盈利”的,可它让公众上不起学——住宅公司虽然是“非盈利”的,但它将来提供的住房究竟有没有盈利,谁也无法保证。经济学基本常识告诉我们:竞争使价格降低,而垄断只会使价格上涨,垄断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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