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农村小额贷款条件,更加符合农村经济自身的特点。但农村金融的改革,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历志钢 8月6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银监会业已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创新贷款方式,改进贷款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意见》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例如,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扩展到农村各类微小企业;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额度,将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10-30万元、欠发达地区提高到1-5万元;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三年等等。银监会同时宣布,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上述举措的出台,放宽了对“三农”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限制,更加符合农村经济自身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由于实施了正向激励,相信也会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给农村金融机构松绑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建立起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否则,单方面扩大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可能会让原本就落后的农村金融遭遇更大的风险。银监会显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小额贷款持续的风险控制机制”,但仅凭现有金融机构的自身努力,恐怕还无法实现这一点。
目前,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还是农信社。农信社在人才、资金、技术以及制度等方面都明显不如商业银行,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对其风险控制能力是重大的考验。而农信社能否顺利过关,将决定农村金融是否能够“商业可持续发展”。
《财经》杂志首席研究员陆磊认为,除了动员现有的金融机构“为农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对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进行适应性改革,而不是简单复制国有银行的监管模式,推动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的兴起。在他看来,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涉农金融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而不仅仅是要求从业者具有金融业经验或学历资格。
不唯如此,农村金融要做到商业可持续,还需要整个农村政策法律环境的配合。今年6月刘明康在接受《财经》专访时就强调,要更好发展农村金融,一是要加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必须要有信息披露的共享网络,这一点目前仍然缺失;二是农村金融领域要有一些法律框架上的突破,特别是应当探索和研究允许农户将宅基地和集体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上述问题至今仍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因此可以说,《意见》的出台虽值得喝彩,但还远远没有到庆祝成功的时候。农村金融的改革,仅仅是离开了起跑线,距离终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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