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投资保险公司的机构,得重新适应新的标准了。
8月8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规范范围是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保险公司,也就是通常所指的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
据接近保监会发改部的人士称,制定新办法主要是为了保监会在批设新公司时把握好准入门槛,其中心宗旨是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必须有较高的资本实力,具有可持续注资能力,并且对保险业的经营特点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保证能够进行长期投资。
这在确定投资人的投资入股条件时可见一斑。按照"办法"要求,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需成立3年以上,并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而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则要求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以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为防止投资人的短期投资行为,办法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
"近两年来许多新生保险公司出现股东频繁更换的情况,他们有的自身财务欠佳,有的不了解保险业的长期回报特点,还有的就是把保险公司当作提款机,这对保险业的稳定都是不利的。"上述人士称。
对于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形式相互投资,办法也给予了特别禁止。前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指出,这与新华人寿违规投资事件不无关系。他说,对于当前正在筹备成立控股公司的中小保险公司,其控股公司股东是否和原有股东完全一致,控股公司成立时是否确实有新的资金注入,都是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的问题。
办法还规定,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但保监会一人士称,要真正按此执行面临较大困难,因为有些企业的上下游公司很多,错综复杂,如果上下游公司同时入股,有时很难查出他们的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了20%的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2000年重新印发的<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所要求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在办法中并未提及。"多家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准备投资设立保险公司,影响进展的关键因素是混业监管问题,对他们的限制性规定显然已经不符合现实的要求。"一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表示。
(责任编辑: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