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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民事索赔案:多名原告担心齐二药赔偿能力

  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民事索赔案昨日继续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继8月2日四名被害人索赔案开庭后,昨日又有四名被害人与中山三院及两家药品销售企业对簿公堂,法庭将持续两天审理。药价暴利和内在质量检验责任问题仍旧是庭审焦点。


  577%利润到底被谁拿走了?

  上次庭审时,被告金蘅源的代理人一句“口误”,爆出了假药“亮菌甲素”价格暴涨之路:惊人事实:齐二药的出厂价是每支5元,金蘅源以33.84元/支卖给了省医保公司,省医保公司以每支36.005元中标,中山三院卖给患者是46.1元。三番转手后,其价格就暴涨9倍多!假“亮菌甲素”由中山三院到达患者手中价格涨幅达28%,昨日庭上,中山三院对此事当庭作出回应。其代理人蔡彦敏教授称,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明文规定,中山三院加价28%并没有违反规定。

  蔡彦敏所称的“明文”,即是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号粤价200410号。蔡彦敏称,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中标价格区间为20.01-40.00元的药品,医院加价幅度为28%。

  蔡彦敏解释,涉案的“亮菌甲素”中标价格是36.005元/支,按照这个规定,医院以46.1元/支的价格卖给患者,符合加价28%的规定。“我们医院没有任何权力去决定药品价格,事实上,由省统一招标的药,广州市各大三甲医院都是一个价!”

  但原告律师陈北元依旧“有话要说”:医院销售药品加价率不得超过15%,这是国家早就有的政策,国家发改委去年还和八部委联合发文,重申:必须坚持加价率不超过15%的天线。相信政府也好,医院也好,都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个中原因,值得思索!”

  在中山三院声称28%的利润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时,因利润率高达577%的金蘅源公司,更是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此前,金衡源经理罗涛回应媒体时称:“真正的利润都不在我们这里!”但对于高达577%的利润率究竟被谁拿走了的质疑,相关联公司均只以“内有黑幕”作出解释。

  三被告庭上再打“嘴仗”

  在昨日的庭审中,围绕着药品内在质量检验问题,中山三院、省医保公司、金蘅源公司再度打起“嘴仗”。

  中山三院的代理人蔡彦敏教授向两家药商“发炮”: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对属于首营品种的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金蘅源是药品批发企业,涉案假药是其首营品种,因此其具有进行内在质量检验的义务。”蔡彦敏称,上次开庭时,金蘅源已当庭承认自己没有检验能力,没有对首营品种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因此,违背了法定义务。

  蔡彦敏又称,省医保公司虽然与金蘅源订立的是药品购销合同,但实际上,涉案假药是齐二药厂直接发货给省医保公司,由金蘅源及省医保公司双方验收人员在收货现场进行共同验收,经双方确认合格后进入省医保公司仓库的。因此,对省医保公司同样应适用首营品种的规定,须对涉案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

  对于中山三院抛出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金蘅源和省医保公司则搬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发布的“药监市函200265号通知”予以反击,省医保公司称,该通知已明确规定药品经销企业无须对药品进行内在检验。金蘅源公司则补充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花了7天7夜,才证实了齐二药的亮菌甲素存在质量问题。可见检验的难度之大,成本之高。

  对此,中山三院方面反驳,“药监市函200265号通知”只是药监局一个下属部门制作的文书,无权对抗上位法和上位规则的明文规定。

  原告:齐二药厂停产估计难赔 因此选择起诉中山三院

  三天前,齐二药假药案的刑事部分在广州中院审理,齐二药厂的经理、副经理、采购主任等五人在被告席上排排就座。尽管在11个民事赔偿案件中,齐二药都被追加为被告,但在天河法院的被告席上,齐二药的座位却始终空在那里。

  据了解,去年5月20日,“齐二药”事件爆发不久,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于当日凌晨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共计罚没款1920万元。在受害人起诉的时候,齐二药厂事实上已经处于停产状态。

  齐二药厂还有赔偿能力吗?很多人都表示怀疑。受害人家属周先生告诉记者,正是基于对齐二药厂赔偿能力的担心,当初才选择只起诉中山三院的。但中山三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就算把中山三院卖了,也还不了那么多的!

  昨天的庭审上,中山三院方面在坚持“自己也是受害者”,“医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其代理人也提出了一个“建设性意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确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齐二药”进行了合计1920万元的罚没款处罚,但依法该笔款项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律师纠正“法官口误”: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昨天开庭前,当主审法官念出本案案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原告律师立即站出来发话,说要“纠正法官一个口误”:本案案由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不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与此同时,被告的代理人也纷纷发表意见,坚持案由应定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上。最后法官说:“最后由合议庭决定。”

  对于这个细节,却引起了原被告双方及死者家属的“无限敏感”。闭庭后,中山三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一脸惆怅:如果是医疗损害赔偿,那结果不就仅有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事了吗?那其他被告呢?

  几乎每次开庭必定参加的一位死者家属则又是别样的担忧:当初起诉时,之所以选择产品质量侵权作为案由,是经过认真考虑的。这位家属说,齐二药厂已经关闭,找他们要赔偿也是白要。医院上次拿出了专家意见,证明死亡与用药无关联。“医院要是无责,我们怎么办?”

  对于双方当事人这些敏感的猜测,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只是法律上的一个技术问题,大家大可不必胡思乱想!”该人士还表示,齐二药这个案件举国关注,对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法院肯定能作出经得住历史考验的判决来。(记者胡军)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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