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8月10日,ST泰格连续三日涨停,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7.30%,公司今日发布公告确认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而经咨询,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此前,ST泰格曾于6月20日发布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转让公司股权价格未获蚌埠市国资委通过,第一污水处理厂与河北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此次股份转让事项。
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曾于2007年1月4日与河北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ST泰格25.73%的股份,合计4409.47万股,以及其为完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对价而取得的受补偿权。蚌埠市国资委对此作出批复,不同意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进行交易,致使双方协议未获批准。
ST泰格最近一次公告是7月18日:公司于7月16日收到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通知,该厂已收到蚌埠市国资委出具的批复,蚌埠市国资委不同意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与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份转让事项终止。之前,ST泰格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已于6月20日与江阴泽舟投资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拟向江阴泽舟投资公司转让其拥有ST泰格25.73%(合计为4409万股)的股份以及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为完成公司股改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对价而取得的全部受补偿权。
ST泰格在短时间内两次公告股份转让事项终止,近期股票价格又出现异常波动,记者尝试与公司控股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蚌埠市国资委取得联系,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的答复是:“请见公告。”
记者随后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和公告发现,公司两次股份转让未果,从表面上看,一次是因为股权转让价格未获蚌埠市国资委通过;一次是蚌埠市国资委不同意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与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其实公司两次股份转让未果缘于公司股改时的承诺。股改方案附注第一条是: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从2006年9月25日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看,公司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以5,299.25万元现金,置换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合计经审计账面原值5,299.25万元的应收款项和提取受限的银行存款,以此资产置换作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换取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垫付对价的偿还,需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支付其所持有的原公司股份的40%。
而股改方案附注第二条是:截至本说明书公告日,除了已经明确表示参加公司股改的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等28家非流通股东以外,公司尚有其他321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鉴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代替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安排了为换取流通权的全部对价,因此其余非流通股股东应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做出补偿。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如需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应当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支付不低于其所持股份的40%或该部分股份按当时市价折合成的款项,以及其相关期间的利息,或者取得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同意。
查ST泰格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发现,即使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2007年9月26日限售股解禁后,其可流通部分比率不大,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即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短时间内再次股份转让的意向并不明确。在可预见的一二个月内,至少在9月26日前,ST泰格的股份转让要想得遂所愿,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作者:滕忠歧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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