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正式公布,长江电力将在一周内召开董事会制定发债方案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乔晓会 8月14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第49号令,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复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并自即日起实施。
备受争议的公司债终于进入有章可依的实际操作阶段。
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的规定被取消。这意味着,公司债券将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已无限制。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关于中证登托管的条款饱受争议,多数市场参与主体均认为,如果将公司债券限制在中证登进行登记托管,则会将公司债券限制在交易所内交易,而在银行间市场的大型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就将无法参与或只能有限制地参与。此次取消限制,公司债券缺乏主要投资主体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不过,一家大型券商的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公司债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向交易所发行倾斜,如何避免投资主体缺乏保证流动性,其间的平衡还需证监会把握。
此外,《试点办法》仅对《征求意见稿》做了细节上的调整,其主要是对发债公司的担保要求有所降低,发行程序限制有所放松。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被取消,其原文为:公司为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该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债券持有人为该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同时被取消的还有第七条第八款中“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的规定。
在发行程序方面,《试点办法》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对不便实际操作的五项事宜做出决议,其中包括是否分次发行以及发行期限的安排;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担保事项;回售条款或者赎回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上述事项将由公司视不同市场环境在发债时具体确定,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频率,提高了公司债发行的实际可操作性。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限制上,《试点办法》将原有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改为“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此前,对于“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一款要求,央行曾有不同意见,认为无法界定上市金融机构是发行金融债还是公司债,但此规定在《试点办法》中得以保留。
据《财经》了解,目前长江电力(上海交易所代码:600900)发行公司债已经准备充分,部分预审材料已经上报证监会。《试点办法》出台之后,长江电力将在一周内召开董事会制定发债方案,并于随后的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如无意外,长江电力将成为第一家发行公司债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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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