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考了565分的陕西蓝田考生邵龙却因去年被录取后未报到,被省招办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为由退档,拒绝录取。14日下午,邵龙在父亲的陪同下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打算起诉陕西省教育厅。(8月15日《华商报》)
此事已在当地引发热议,多数人感到省招办的处罚过于严厉,而且在高考招生查询结果中批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方式欠妥。
当前的高考招生组织程序一般是,高考结束或者考试分数公布后,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然后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各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分数和考生志愿情况进行提档录取,然后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在指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至此完成了全部的高考招生录取程序。
表面上看,考生填报志愿体现了个人意愿,如果高校按照考生意愿录取,考生有义务去报到。但实际上看,由于高考录取制度从一开始制定就是以方便高校录取和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为出发点,却相应忽视了考生的权利和意愿。因而,考生志愿表很难完全和准确地反映考生的意愿。如果把志愿表看成考生和高校之间的一种合同,那也是一种由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主导的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或称为“霸王合同”,对考生是不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录取通知书》原则上约束不了考生,“报到”应该是考生的权利而非带有强制性的义务。既然不是强制性法律义务,那么,任何单位都无权处罚被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
不能否认,被录取考生不报到会影响正常的招生录取秩序,但组织者应当尽可能地通过优化招生录取程序,来避免大范围的考生被录取后不报到,或通过及时补录加以解决。而且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精神看,陕西省招生办实施取消录取资格这样的实质性处罚,仅凭单一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这样的道德评价,理由是不充分的,这种处罚在设定权和实施单位及程序上都是有问题的。
我国恢复高考制度30年来,仍缺乏一部系统完整地调整高考相关各方法律关系的专门规范。对类似事件,我们只能根据法治原理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论述,却找不到针对性强的专门法律规定。因此,笔者对邵龙的诉讼前景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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