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称,“齐二药”案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此言令舆论哗然,但在笔者看来,卫生部此举更似有急于撇清自身责任之嫌。
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曾被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称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
不过,分家让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颇为不适。比如,药监局的监管主要及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识趣”地避开了卫生部门的传统领地--医院。于是,医院的药品招标,卫生部仍是主体:既组织招标,也负责监督。在地方行政序列中,药监局属于“二级局”,比卫生局低半格。于是,药监局对于医院的监管常常畏首畏尾。
然而,在早已市场化了的医药流通领域,医院作为终端市场恰恰是最主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用药安全和疗效。但这个环节却成为药品监管的薄弱地带。当人们声讨黑心药厂和无良药商时,一些医院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假劣药品的避风港。
我们已经知道,“齐二药”事件中伪劣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通过正规招标“层层审查”进入医院的。众所周知,医院的招标是由卫生部主导的,如果认定医院在药品质量上负有责任,也就意味着卫生部门有责任,而将责任限定在药品生产企业,事情也就只能让药监局来扛。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或许能理解卫生部为何急着替医院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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