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7年北京市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与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董事长平均年薪较高,达到25万元,今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月工资高位数是6450元。(《北京晨报》8月15日)就全国来看,设立工资指导价正在成为一种潮流。
客观而言,来源于劳动者的种种訾议固然可以理解,但也难免陷入求全责备的窠臼。应该明确,政府染指市场细枝末节的“父爱主义”早已丧失了合法性,工资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也只应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来形成。以此为背景,政府劳动部门只发布工资指导价而不是行政“指令价”,不仅毫无指摘之处,甚至是谨守权力边界的审慎表现。工资指导价确实没有法律效力,但这并不代表它就没有任何意义。其价值一言以蔽之,就是提供“薪情”参考,以便劳资关系中的双方按图索骥、双向选择。另外,如果不抱偏见,我们也能发现,工资指导价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不堪,很多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正是以此为参照来形成并付诸实施的。
不妨坦率地说,苛责工资指导价没有法律强制力有些强人所难,劳动部门只不过在职权范围内做该做和能做的事。关键的问题是,工资指导价虽无法律效力,却不能没有市场威信——建立工资指导价的市场认同感才是时下我们该忧心的事。如何建立?完全依靠用工单位的道德自觉肯定不行,于是,司法的支持变得重要起来。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在处理劳资纠纷的案件中,法院援引当地工资指导价定纷止争的情况不乏其例,这真是一个让人惊喜的现象。惊喜在于,一个没有被政府赋予法律效力的工资制度,在法院那里却获得了基于“自然正义”的法律效果。
显然,这既避免了政府越俎代庖的尴尬,又达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可谓两全其美,司法的创造性发挥堪称功勋卓著。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来自司法的支持不遗余力,工资指导价疲软的状况将大有改观,其市场认同感的建立尽管前路漫漫,但前景当值得期待。
不难看出,工资指导价虽然表面看上去形同虚设,但这个制度的现实存在却是劳动权益拯救的基石和起点。或许,这正可套用伏尔泰一句颇显拗口的话——工资指导价“多余,但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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