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1月至8月,上海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收到关于最低工资的举报投诉647件,查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案件907件,通过监察为劳动者追回低于最低工资差额665万元,涉及劳动者约2.8万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企业是低于最低工资案件的高发区,在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中,从业人员总数少于100人的企业466家占64%;而在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中,批发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分别居违法行业的前三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详细揭露了部分企业克扣最低工资的多种违法手段。
一、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这是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比较普遍。如某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大约1000元,看上去企业支付的工资已经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690元,但实际上该企业加班情况比较严重,在1000元的工资里面加班工资大约要占到500元左右,因此职工的实际工资只有500元,低于上海市69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某电子厂规定职工工资是690元/月,但其中包括饭贴50元,车贴50元。这也违反了有关规定,因为根据规定,饭贴和房贴都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某金属制品公司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一段时间不等的“试用期”,并经单位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而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的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与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无关。
三、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某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奇高,根据该厂的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为420元,远低于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发方式,同样要遵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即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某销售公司对部分职工采取的是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工资计发方式,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但根据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再结算。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