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赵阳)药品零售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查。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食品药监局表示,将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对部分已上市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进行核查,对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意见》还指出,要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的管理。
《意见》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各地药监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并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全面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国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药品大物流企业试点,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程度。>
(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