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代生活报》8月15日报道,一辆电动车在保管点被人偷走,车主拿着半价的发票索赔,结果只能得到按半价发票计算的赔偿金,车主最终吃了哑巴亏。8月14日,记者在南宁市调查时发现,不开具全额发票已成为一些商家使用的促销手段。
说实在的,笔者也经历过“不开发票少50元”的“好事”,但是笔者并没有把这“好事”当成一种恩赐。事情是这样的,2004年10月份黄金周期间,笔者在南宁市东葛路一手机专卖店买了一款手机,营业员问:“要发票不?不要的话可以少50元。”我毫不犹豫地回答:“要,不要的话手机出了问题咋办?”还真别说,这手机买了没多久就出了问题,于是我就拿着发票理直气壮地去找商家维修——可谓“手中有粮心里不慌”。
发票是市民的消费凭证,是连接顾客与商家的“中间环节”;小小发票,所“包含”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不容被忽视。然而,市民的发票意识增强了,商家的“反发票意识”同样也在增强。君不见,除了以强硬态度表示自己没有发票外,一些商家不是说不给发票,而是说发票用完了,让收据先行,然后再让消费者择日来换取发票,有意识地耗费消费者的人力、财力与精力,最终达到不开发票的目的。还有,就是打着优惠的招牌不开发票或不开全额发票。
相对于商家,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发票作为消费凭证,“上帝”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疑“维权之难,难于上青天”——由此来看,消费者要捍卫自身权益,以防万一,就要从较真开始,从细节开始。
当然了,要求开具全额发票时还需要提防猫腻。提防什么样的猫腻呢?笔者说一下自己的亲身经历吧。一天夜里,笔者从南宁市埌东一带打的回广西大学附近的住处,打的费近30元,在付费之后下车之前,就让的姐给发票,这位的姐也很爽快,“嗤嗤嗤”撕了3张发票,笔者习惯性地认为出租车发票都是“10元”一张的,于是马上把发票装进口袋。可是,到了第二天,拿出发票一看,笔者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3张发票都是“1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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