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执行决心很大的一项化解劳动力供需双方冲突的制度“善意”,“最低工资制”近来正在遭受来自理论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对其实施效果的质疑。
肇始于1993并由政府强力推行的这项以保护低端劳动者为初衷的制度,经过多年时间检验,尽管其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导向作用,可鉴于当下该制度个别技术性要素的缺失,已经很难说成是当前最好和最有效的解决“劳资困局”的办法了。
在某些偏远地区,甚至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失却客观统计数据支撑而“人为”拔高最低工资的“政绩型”最低工资制度正在侵蚀这些地区本就脆弱的劳资平衡关系,并使劳资关系的天平逆着善良政府的意愿加速向资方倾斜,政府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事与愿违地变成了实质上对劳动者的侵害。譬如最低工资制度最终在现实执行中不得不妥协于名目繁多的“补贴用工制”等变通执行模式,通过不平等的契约转嫁,劳动者成了大多数不利后果的最终埋单者。换言之,最低工资制在这些地区所谓的“特色”面前成了名副其实的“纸老虎”。
不过,就业不充分等技术指标只是影响“最低工资制”实施的技术障碍,并不是问题的全部。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中所折射出来的“实施困境”一样,影响政府该制度“善意”效果的除了技术上的不足外,事实上另有制度动因,比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等。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上所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公平,抓紧完善、制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着眼于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及就业指导,并有针对性地对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盛副委员长的讲话可谓是一语中的,道出了当下许多看似立法先进的单一劳动制度难以形成核心劳动者保护动能的欠缺之处;同时,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指出了以后包括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内的所有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出路:加强制度配套建设,特别是要强化实实在在的关于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机制建设。
进而言之,鉴于低端劳动者组成的高度复杂性,保护低端劳动者并不是“自古华山一条路”只能由最低工资制担当,当然更不是政府将保护的“底线”拔得越高越好。相反,政府保护低端投资者可以有很多途径或更多的“善意”表达方式,哪怕是稍微另类一点的政府“善意”表达方式,而不管这些方式在形式上是高标准的,还是低标准的,只要其是有利于促进解决劳动力供需双方冲突的,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譬如限制资方任意解雇劳动者的权利,实施同工同酬、用立法或行政强权消除各种就业歧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政府对农民和城市困难家庭的直接补贴范围、强化政府的主动多层次救济等等,就都可以大胆采用。
而这,对劳动政策制定和执行者来说,无论是出于劳动者保护考虑,还是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保障考虑,显然都比单纯地依赖或更多地依赖最低工资制、劳动者自我救济这些传统的政府善意表达路径效果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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