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司主办的“环保1”(400036)原第一大股东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
股份管理委员会,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其持有的“环保1”发起人
境内法人股24,900 万股(占总股本的43.99%),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4)沪一中执字第15 号、第17 号和第60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折价抵偿给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
我司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已办理了该股份的确权和过户手续,中国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也于2007 年8 月17 日完成了该股份的托管登记工作
。至此, “环保1”的第一大股东由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股份管理委员会
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其持有“环保1”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24,900 万股,占总股本的43.99%;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
厂股份管理委员会为第二大股东,其持有的发起人境内法人股90,131,980 股处
于司法冻结状态,占总股本的15.92%。其余法人股份的情况目前尚无发生新的变
化。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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