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试点启动
初期首选香港 投资规模不受年度5万美元购汇总额限制
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终于出现重要突破。记者昨日了解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正式批准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居民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购汇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即年度购汇总额将可以超过5万美元的限制。
首个业务试点地区花落天津滨海新区。根据外管局的批复,天津分局可以按照其所报的《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组织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工作。鉴于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外管局特别要求,天津分局应密切跟踪和定期报告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外管局报告,其中,大额、可疑交易情况将会受到重点“关照”。
根据《试点方案》,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二是投资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三是试点期间,投资范围首先为在港交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试点方案》规定,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如需结汇的,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另外,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
《试点方案》还特别强调了风险控制的六项原则。一是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二是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控风险。三是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四是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五是坚持现金现券交易。六是严格汇兑管理。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充裕的外汇资金为境内个人开展对外证券投资提供了条件,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贯彻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有序拓宽资金流出渠道、逐步实施资本账户开放的总体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短评·
外管局放行居民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有助于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有序进行,使居民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有助于管理层积累相关风险防范和监管经验,为日后更大范围和规模的资本流出、流入提供有效监管。更重要的是,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还可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一举措和之前放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是一脉相承的。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因为是试点,初期资金不会太大,因此对A股市场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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