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限批触动了地方政府的神经”
——专访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
本报记者 王世玲 实习记者 陈培婵
渭南报道
“环保部门手段毕竟有限,如果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工商部门不发执照、土地部门不发土地证、绿色信贷等各种综合手段都用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
出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
《21世纪》:国家环保总局在今年1月和7月,分别进行了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从检查情况看,这项手段效果如何?和之前环保部门的诸多行动如重点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环保专项行动相比较,区域限批有什么不同结果?
陆新元:流域限批有两个特点。
一是让各级政府、特别是流域地区所在的地方政府,从建立可持续发展观的角度来重视环境的整治,解决环境违法行为。二更强调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协作,上游要考虑下游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
从13个流域限批地区的整改效果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部分地区都是7月3日接到总局通知以后,连夜召开党委、政府会议来研究整改措施。第二,我感觉到整改力度空前的大,凡是发现的问题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整改措施。三是出现了我们特别期待的举一反三的效果。即不仅仅是整治几个排污企业,而是追究解决环保问题的根本之道。如有些限批地区已开始从体制上解决环保问题,包括增设环保机构、增加投入、增加监管能力、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从在深层体制机制上解决环境问题的角度看,限批相比以往手段,效果是更明显的。
较之以往,限批手段的效果可以总结为:一是范围广;二是整改措施落实到深度体制问题;三是力度大。
《21世纪》:通过这次检查,您感觉流域限批带给地方政府最大的触动是什么?
陆新元:最大的触动是,地方政府官员也认识到只有GDP的发展,个人可能也发展不了,必须要有环境质量的改善,必须两者结合才能够发展。我觉得这次触动了我们干部为官、做官的这根神经。过去以为GDP发展就是发展,现在看来不是这样的。发展再快,环境搞不好,不仅不是发展还会被追究责任。
比如,流域限批之后,渭南市各级干部很着急,很多要上的项目上不了,进行了多项整改。虽然他们讲,要影响到经济发展2个百分点,但他们也觉得值得。像这样的认识越来越多了。
《21世纪》:您对陕西渭南流域限批的整改情况如何评价?
陆新元:总的看,我觉得是到位的。第一,对于限批通告中的七条整改要求基本都做到了。第二也探索了地区发展的新模式。比如炼焦行业进行焦、化、电一体化发展等循环经济模式。这才是限批想达到的最终目的。即不仅仅为关停排污企业,而是找到一个长远发展的思路。
流域限批对渭南市政府影响还是很大,比以前单向的挂牌督办要有效果。挂牌督办可能只能影响到一两个企业,区域限批就要影响一个市,所以地方政府都着急,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不久后,环保部门要对这一时期的限批结果做一次小结。整改到位的就要解限,但还有督察,做不好的仍要再限。
根本问题在于依法治理
《21世纪》:由于整改如淘汰落后技术,关闭企业,带来下岗人员增加、安置等社会问题,为此,地方政府也呼吁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这些是否说明,想要真正落实环保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陆新元:配套政策提的是对的。我们也呼吁了很长时间,如上游对下游的污染和影响都应该有补偿。对此,国务院已提出了要求,各个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但要一个过程。因为补偿标准不好界定,如何量化的问题也很复杂。
我个人感觉流域限批已基本达到了目的,但是还可以再深入一些。比如流域限批要解决上下流域的配合、赔偿问题,这些需要后面政策的制定,目前正在研究。
《21世纪》: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表示,区域限批是环保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下能想到的最狠的办法。目前看,这个办法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毕竟是行政手段,具有阶段性。如何从长效机制上建立一系列环保监管制度,彻底扭转地方政府环保意识薄弱。
陆新元:根本问题是要从法律上来强化。现有法律对环境违法的处罚规定软、可操作性差,这些都需要调整,这是其一。第二,司法手段要加强。现在老百姓不愿意用司法手段,执法部门也没有足够的重视。行政能力毕竟有限。第三,解决体制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归属当地政府管,硬不起来。第四,完善机制。如各有关部门联动。环保部门手段毕竟有限,如果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工商部门不发执照、土地部门不发土地证、绿色信贷等各种综合手段都用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
《21世纪》:在理顺体制方面,国家已作了初步尝试。如去年6月份,环保总局建立了5个区域派出机构,即5个区域督查中心。如何评价其效果?
陆新元:5个区域性的督查中心的作用是,第一解决了一些鞭长莫及的问题。它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对总局提出的一些决定、要求能够及时地去地方督察。但赋予督查中心什么样的职责,我们也还在摸索,毕竟不到一年的时间。比如美国,在全国也是有10个派出机构,也是10大区,他们的区域派出更像是一个国家环保局下属的环保局,职责范围比较大。如具有环保执法、许可证、废物进出口审批等权限。
目前我国5大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三是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以及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四是督查重点污染源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
(责任编辑: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