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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非法集资案中案20日开庭

  吴英案中案20日开庭

  华川案涉案巨款被转贷至本色集团

  本报记者 刘华

  义乌报道

  吴英非法集资案即将进入庭审阶段。

  8月20日,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江帆针织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息3360万元一案(下称华川案),也将在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


  华川案与吴英案直接相关。

  据东阳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东公诉字2007第343号)称,2006年11月3日、13日,吴英案犯罪嫌疑人林卫平从华川集团董事长冯潮兴处分二次吸存资金2000万元、1000万元,并由江帆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利率为月息四分五,期限三个月。“本金3000万元至今未归还,已支付利息270万元”。

  “在吴英出事前,我并不知道她在放高利贷。”义乌人蒋某对本报记者透露,2006年,他手上有600多万元放在林卫平处“生利息”,至于林是否与吴英勾连在一起,他则并不知情。不过,令蒋某懊丧的并非这600万现金,而是两份由他经手担保的林卫平借款合同。

  2006年10月底,林卫平对其在义乌市文化局的老同事蒋某称,“因生产经营缺资,拟向华川集团冯潮兴借款3000万元”,希望由蒋某女儿开办的江帆公司出面担保。

  蒋某对这个“顺水人情”心存顾忌。如果不提供担保,他担心林卫平扣押其600万元本金及利息;如果担保,女儿未必会同意这样做。于是,他“偷盗了女儿公司公章、法人章为林提供担保”。

  2007年5月,在吴英、林卫平等人被羁押期间,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曾传讯蒋某。后者辩称,“我的偷盗行为,我女儿及其公司并不知情;我没有在借贷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而据东阳公安局今年5月31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上述3000万元现金已转贷至本色集团吴英处。蒋某据此认为,林卫平存在欺诈蒋本人的行为故意,该担保合同应视为无效。

  然而,事态的发展显然出乎蒋某意料之外。

  7月9日,华川集团冯潮兴以江帆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由,将江帆公司告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偿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360万元”。

  7月12日,江帆公司接到了法院传票。接着,江帆公司向公安部门报警称,“有人盗用公司公章、法人章盖在林卫平(债务人)与冯潮兴(债权人)借贷合同上,而且担保签名均出自林卫平一人之手”。

  7月27日,江帆公司曾向金华中院递交答辩状称,上述林、冯借贷合同涉及吴英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根据“刑优于民”原则,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华川案,待吴英案审结后再举证审理。
(责任编辑: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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