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营昌江黎族自治县大风糖厂的302名在册职工,将海南省昌江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政府依法支付因国有企业改制给予538.134万元经济补偿金。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依法支付上述职工经济补偿金。
职工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2003年8月,昌江县政府将原国营昌江县大风糖厂资产以3535万元的价格,公开招标拍卖给一家非国有控股公司——海口海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红公司),并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海红公司须依法安置原大风糖厂在册的全部职工。
一年后,原大风糖厂全体职工联名致函县政府,认为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性质已经改变、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已经置换,要求昌江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不封顶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302名职工同时提出了补偿金计算方法:根据我省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原糖厂职工的索赔要求,昌江县政府认为,大风糖厂改制后,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海红公司负责将全部在册职工安置上岗,因此已经上岗的职工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不愿意在改制后的企业上岗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县国资办支付补偿金。由于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302名职工遂联名将昌江县政府告上法庭。
终审判令政府依法支付补偿金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大风糖厂的改制只是股东和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即企业的出资人由国家出资变成了非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企业仍然存在;改制后的企业已依合同约定接收安置了原糖厂全部在册职工上岗,所以原职工的国有职工身份虽然不再保留,但企业职工的身份仍然保留,职工与改制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并未解除。因此,对原厂302名职工提出因身份置换而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302名职工不服判决,遂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终审认为,国营大风糖厂由于企业改制,其资产已被整体转让给海红公司,而海红公司系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故大风糖厂改制后,其与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应认定原厂302名在册职工已经与改制后的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了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昌江县政府在一个月内支付302名原大风糖厂在册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记者任林林) (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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