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多月前,因为支持工人的正当请求,广州某化学试剂厂工会主席雷汉平与另外两位工人被厂方一起以一纸公告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前后7次开庭、整整90天的等待之后,昨天,雷汉平终于赢得了劳动仲裁。
无独有偶,2004年,北京一家日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唐晓东因向有关部门举报职工生活用水水质不合格,也被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两年多的维权,今年3月获得一审胜诉。
作为工会主席,为工人维权反而自己被炒,雷汉平、唐晓东的遭遇令人感慨,也极具典型意义。
工会主席是做什么的?工会的任务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则是肩负这一任务的主要人物。工会主席不替工人说话,不维护工人的权益就是失职。这两个案子中,雷汉平也好,唐晓东也好,都只是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为工人维权时,说公道话、办公道事而已。但是,厂方却将其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不除不快。而且,两人被“炒”的方式也是一样:厂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与本人协商,也未经工人或职工代表们同意。
众所周知,工会主席虽不是什么“大官”,却决不能被随意罢免、辞退。这一点,工会法有明确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这就是说,罢免工会主席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不是老板说撤就撤的。罢免职务尚且如此,直接辞退更是于法有违。
然而,雷汉平、唐晓东的遭遇分明表明,一些老板们(甚至包括一些国有单位的负责人)根本不将上述的规定放在眼里。所谓工会主席,在他们看来,只是公司(单位)的花瓶和摆设。工会主席必须听他们的话,照他们的意思办事,为他们的利益服务。想站在工人的立场上讲话办事,没门。他们的逻辑很简单:你工会主席也是我雇来的,不听我的听谁的?
不难想象,如果连工会主席都处于这样一种“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的境地,则员工必然失去坚强的组织后盾,非但维权无从谈起,胜利失去希望,劳资矛盾也只会越发加深,更毋庸奢望劳资和谐、劳资两利。
无疑,像雷汉平、唐晓东这样的工会主席是好样的。当前,我们见过太多的情形是,工会主席与老板、厂长们沆瀣一气,不是全心全意维护员工权益,而是千方百计袒护老板利益,弹压员工不满;向老板打小报告、点头哈腰,对员工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固然,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之所以这样,有其自身的苦衷:老板决定去留,老板决定饭碗,没有人为自己的工作撑腰,当工会主席只好得过且过。
透过雷汉平、唐晓东这两件案子,我们必须在体制和执法上予以反省,如何才能为工会主席造就一副“不坏金身”,让维权者变得更理直气壮,后顾无忧。其实我们并非没有体制上的优势,比如,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种体制意味着,每一个工会主席、每一个工会会员背后站着的都是全国亿万工会会员、全国工人阶级的力量——这难道不足以与区区一个老板对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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