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吕诺、崔静)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为了减少和降低内河船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的污染,修订草案明确了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规定船舶应当配制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
为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修订草案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为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修订草案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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