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危济困的慈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人可慈善”的口号是现代慈善事业方兴未艾发展的一个理念。人们通过捐赠资金、参加自愿服务活动和组织实施面向困难群体的慈善项目,都是慈善行为的范畴。由于人们社会工作和生活的角度不同,能力和个人的状况也不同,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也不同,因此,在“人人可慈善”的理念中,或者说践行这个理念,是按照自己的爱心和能力大小来体现,任何一份爱都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宝贵动力和不可缺少的能量。
我国传统慈善事业源远流长,现代慈善事业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逐步兴起的,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上有一系列的号召和政策措施。民政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也有一系列的工作措施。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条例上对慈善捐赠有抵扣政策。今年的“两会”期间通过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把抵扣比例从3%提高到12%,这对进行捐赠的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鼓励。
第二,1998年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制定颁布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都有系列的规定,保护慈善捐赠的行为。
第三,民政部作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支持公募性和非公募性基金会的设立与发展,形成更多的筹集资金、动员群众的组织平台,并且依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保证基金会的募捐行为、资金使用行为公开、公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四,对慈善事业发展的主体采取鼓励措施。民政部在2005年11月召开了中华慈善大会,颁布了《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设立了“中华慈善奖”这一政府奖项,鼓励和支持慈善行为,以及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
最后,《慈善法》也已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民政部在近年内也进行了积极的工作。除了在国内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外,还在国际上请了很多专家参与了这方面的论证,举办了多次这方面的交流和论坛。如果慈善的立法工作得以实现,把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制度规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将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更为蓬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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