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钟文倩 上海报道
在历经长达近一年的沉寂期之后,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A50指数期货诉讼案判决结果终于水落石出。
8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对这起“中国金融信息国际维权第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新华富时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依此,A50指数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下称”新交所“)上市已经完全缺乏合法的依据。”原告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代理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林建华律师称。
在8月24日正式收到一中院终审判决书的林建华透露,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宣判新华富时将自己编制的A50指数授权给新交所,以供其作为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的标的做法构成违约;并裁定新华富时公司向上证信息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除此之外,对于新华富时提出的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中的某些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请求,法院也予以了驳回。”林建华称。
这些判决与去年10月31日的一审判决几无二致。
林建华还透露,一审庭辩时双方提及的、一直没有结清的1万美元信息使用费,新华富时已经在一审之后、二审之前支付给了上证信息。
实际上,在今年3月27日进行的二审庭辩中,双方争论的问题和一审亦相差不多,集中在新华富时将A50指数授权给新交所开发指数期货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等。
新华富时坚持宣称,自己已与上证信息签订了有关信息使用许可合同(包括2001年新华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新华富时股东之一——XinhuaFinancialNetwork——与《上海证券报》签订的为期十年的相关协议),被允许可以接受并使用上证所的实时行情来编制指数。而且作为这个指数的拥有者,新华富时也有权将指数授权给不同的机构,供他们在中国或境外建立不同的金融产品,因此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新华富时同时还认为《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的相关内容不公平,希望予以撤销;并提出,法院既判决合同终止,又判决赔偿违约金的做法不妥。
对新华富时的这些要求,终审判决书显然均无体现。
对于此番终审判决,林建华个人认为,如果新华富时公司继续允许A50指数期货运行的话,那么上证信息肯定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进一步维权。
新华富时传讯部总监曾敏祺表示对终审结果表示遗憾,但称“业务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
曾还表示,新华富时将继续用一贯的方式为市场和投资者提供服务,不使其受到影响。但是对于新华富时将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曾也表示“不便透露”。
在国内正式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尚需时日的当前,此判决无疑将为中国在与新交所争夺A股定价权方面赢得更多的主动权。
8月27日,新交所A50指数期货并没有受到此消息的太多影响:截至收盘,8月和9月合约分别成交了66手和71手,同收于20500点,分别涨230点和143点,两合约的总持仓量达到了766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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