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的协议签署日期为2007 年8 月24 日,与其他三家银行的协议签署日期为2007 年8月27 日。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开户银行应于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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