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任思强)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5.0%-37.1%,该措施期限为5年。
昨天,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内地双酚A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悉,这也是自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立法10年以来,对来自24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发起的第36起反倾销裁定。
据商务部官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3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
记者从国内双酚A进口市场了解到,由于国内大部分买家都在关注反倾销终裁出台结果,导致当前双酚A进口市场气氛清淡,总体呈有价无市局面。而此终裁决定的出台将对此局面有所改善。
双酚A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可用于制造环氧树脂、聚碳酸酯等,也可用来制造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商务部认定部分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
部分进口双酚A被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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