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昨天在十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出台,意味着中国经济也有了自己的“经济宪法”。这柄法律之剑,可以为市场经济披荆斩棘,去除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良性竞争的种种现象,为市场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通过自由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从而使利用效率得以最大化。通俗来说,就是让人们可以买到性价比最好的商品,让物质财富得到充分增长。但是,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就要让市场始终保持自由竞争状态。垄断,就意味着竞争的消失。垄断的形成主要有两种: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无论是哪种垄断,人们都只能被动接受垄断组织提供的服务和定出的价格,社会资源也因此被滥用。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最大敌人,那么,反垄断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根本任务。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已经有史为证。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的《谢尔曼法》。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的区域性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市场的统一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导致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建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最终促使《谢尔曼法》在1890年诞生。
反垄断法自1994年起即被列入我国人大立法议程,历经13年的磨砺。这个过程虽然漫长,但仍然是必要和及时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国民经济基础薄弱,我们需要倚重外资,需要扶持重点产业,依靠自由竞争去实现发展目标可能延误时机。所以,反垄断法迟迟无法出台。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财富有了一定积累,面临的发展问题也发生根本变化:外来投资享受着优惠待遇,而民间资本却因种种限制得不到有效利用;资源和基础产业在扶持中壮大,获得的超额利润却建立在对整个社会的盘剥之上。中国经济要想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反垄断法,剪去那些绊住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枝蔓。
我们为反垄断法的出台而欢呼,也需要对它的施行抱有足够的耐心。中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除了经济性垄断,更多的是行政性垄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还有待认识划清。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导致反垄断法出台艰难,也同样会让它的施行过程充满艰辛。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反垄断法必将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必将对百姓生活和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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