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称,《反垄断法》出台不会对中石油、中石化之类巨头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毕竟这种战略商品经营的巨头也是国家的财富。
梅新育认为,我国有多种大宗初级产品由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
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备受抨击,但必须看到,部分大宗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动地位,而且通过要这些企业集团以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换取这些垄断权利,国家可以获得成本相对低廉的财政收入。
垄断企业的“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文瑞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垄断不是贬义词,而应该看其代表了谁的利益。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
“如果某个行业只是为一个利益集团服务,那是垄断;中石油去年向国家缴税1771亿元,并且还在油价超过45美元之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一个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怎么能被当作垄断的反面典型?”胡文瑞表示。
但这种观点遭到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马林律师的反对:“所谓国家的利益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电信、石油等垄断企业他们有着高额的利润,但却只把很少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其实只是打着国家利益的大旗去掩盖其本身违背市场合理竞争的本质。”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