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03 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于2007 年8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98 元,募集资金共计29,665 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143.70 万元人民币,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7)第11712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07 年8 月14 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分别于东吴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商业银行的一个专用账户中。
    2、商业银行应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东吴证券。
    3、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亚、杨淮可以凭其合法身份证明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其在该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东吴证券也可以要求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公司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3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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