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8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按照有关募集资金运用的承诺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承诺并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以确保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将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 年 8 月 31 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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