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发文,要求运营商规范呼叫转移类业务或服务功能收费行为;
-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呼叫转移类业务或服务功能;
- 用户拨打手机被转接至对方的“留言信箱”或“秘书台”,运营商应清楚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如用户未操作直接挂机则不应收费;
9月10日,信产部发布《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其中显示,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呼叫转移类业务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必须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通知一共六条,信产部在其中明确表示,是为“规范呼叫转移类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
其中分别是: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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