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9月18日宣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予发布实施。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而制定的。
新发布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包括总则,债券上市条件,债券上市申请,债券上市的核准、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违反规则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八章。
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证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上证所进行登记,并向上证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上证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上证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上证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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