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24日电(记者杨金志 李桃)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法学会负责人,24日在上海共同签署《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这意味着长三角两省一市已开始以“立法协作”的方式确保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届“长三角法学论坛”24日在上海举行。在这次论坛上,“立法协作”是官员和学者们讨论的中心话题。长三角地区现有江苏、浙江、上海3个省级地方立法主体,和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5个较大市的地方立法主体。
“一些地方立法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严重,不仅影响到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整体法制权威的有效维护,影响了长三角的整体发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在论坛上说,“长三角16个城市在经济协作中暴露出法规规章冲突、执法依据不一、重复建设、地方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协作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官员和学者们反映最强烈的现象,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产业结构趋同、恶性竞争引进外资行为,二是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地方法规不一致、执法不统一的问题。目前,上海与江苏的产业结构相似系数为0.82,上海与浙江为0.76,江苏与浙江之间更是高达0.97。
“产业结构趋同降低了整个地区的整体效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刘伟东说,“有些地方为了争引外资相互攀比,土地白送,税收减免,甚至对外资作出"零税费"的承诺。还有一些外资带入中国的技术并不先进,相当一部分是自身已经淘汰的技术。”
此外,长三角地区的太湖流域面积仅占全国的0.38%,各种污水排放量却高达每年32亿吨,为全国的10%。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说:“今年太湖蓝藻危机背后是一个典型的"公地悲剧"。太湖既充当了周边城市的上水道,又充当了下水道,每个城市都想取用干净的部分,却又将污水无节制地往里倒。”
执法不统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同样在公路上奔跑的汽车、同样在航道上航行的船舶,各地在养路费、通行费、航养费上的征收标准是不一样的,对逃缴费用的处罚规定也不一致。“由于资源管理的共同性要求,如长江、太湖、大运河的管理,越来越需要地方协作立法,对同样主体的同样行为,执法应该同等对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说。
近年来,长三角各行政主体之间的磋商协调越来越多,并达成了《长江三角洲旅游城市合作宣言》《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一体化发展共同宣言》等行政契约。
2004年5月,两省一市的税务、海关等部门针对区域内的偷税漏税、商业欺诈等行为达成了“信用联动机制”,意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制约体系。
“上述这些都还是一种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协议",仅为合作的初级形式,开展区域间的地方立法协作具有更根本的意义,迫切需要迎头赶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说。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长三角、东三省、珠三角等一体化程度较高区域,都已在开展区域地方立法协作工作。2006年1月14日到15日,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召开了东三省政府立法协作座谈会,形成了《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全国省际立法协作的先河。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