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6日电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改变了过去以条款和费率管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要求公司加强内控、销售管理和再保险安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
《通知》的下发标志着航空意外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日前,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为什么说《通知》的下发标志着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答:自航意险开办以来,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保监会作为监管主体,均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主要手段。最初,航意险是1989年根据国务院第28号总理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坏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办的,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5、7、9、11元分别保1、2、3、4、5万元。1993年调整为5、10元分别保3、6万元;1996年调整为10、20元分别保10、20万元;1998年人民银行颁发了保额20万元、保费20元的统颁条款,同时废止各保险公司原有航意险条款。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制定保险条款,统颁条款失去法律依据。2003年初保监会废止统颁条款,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是20元,保额40万元,比统颁条款便宜了50%。此后,行业指导性条款成为主流产品,替代产品也逐步发展起来。
本《通知》废止了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改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因此,《通知》的下发标志着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问:《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截至2006年末,有22家寿险公司、11家产险公司经营航意险。2006年实现航意险保费1.76亿元,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2007年1-7月航意险保费1.27亿元。航意险在保险业中占比很小,但涉及千万个投保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保监会一直以来高度关注这一市场,并连续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本《通知》下发之前,航意险市场主要依靠条款和费率管制,统颁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在不同阶段发挥了稳定市场等积极作用,但规范手续费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效果并不理想,还抑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和改善管理服务的积极性,加上航意险事故的小概率性助长了保险公司的侥幸心理,对防范巨灾风险方面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影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可能危及被保险人利益。本《通知》旨在改进监管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活经营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丰富投保人的选择权,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3、问:《通知》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一是废止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加大市场机制作用。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二是规范公司内控管理,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航空意外险加强渠道管理,实现公司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客户信息资料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在业务管理系统,禁止手工出单,防止保费流失和假保单、撕单埋单现象。三是明确再保险要求,防范巨灾风险。《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航意险业务特点做好再保险安排,可以切实提高消费者的保障程度,并降低保险公司经营航意险的侥幸心理。四是鼓励开发替代产品,丰富投保选择权。《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期限的替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权,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4、问:废止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会不会影响消费者购买保险? 答: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废止后,保险公司完全拥有了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加强产品创新,改善管理服务,从而消费者有望得到更多的产品选择权,享受更好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已推出很多保险期限为一周、一月、一年不等的替代产品,完全可以满足航意险的保障需求,如2007年上半年上海航意险替代产品的保费占比已接近70%。
5、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航意险市场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哪些监管举措? 答:保监会将开展一系列规范航意险市场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一是敦促保险公司自觉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航意险业务的内控管理、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和再保险安排,改善保险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二是要求各地保监局加强航意险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三是研究解决包括航意险在内的短期意外险的进一步强化监管问题,包括信息系统、出单系统、后续监督检查等一揽子监管要求和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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