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27日电(记者郑良)福州一商厦业主委员会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未达到约定要求为由,单方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撤出商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50万元违约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福州一商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2004年12月至2009年12月;物业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管理目标,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商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部分疏散通道被占用,消防应急设施配备不齐,物业公司须在2005年11月前改正。后经消防部门复查,商厦消防设施仍不合格。
2006年1月,商厦业主委员会就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向各业主进行问卷调查,105名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3名业主表示一般,2名业主表示满意。截至2006年3月,商厦共拖欠水费等7.8万余元。
2006年2月,商厦业主委员会贴出有100多名业主签名的公告:应广大业主强烈要求并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决定解聘物业公司并追缴其所欠水费。同年3月,物业公司退出商厦。其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厦业主委员会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对商厦消防设施维修、养护存在缺陷,未达到合同约定管理目标,经整改仍不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物业管理质量不能达到约定要求;业主对物业管理满意率低于合同约定的须达到60%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根据约定条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于法有据,对物业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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