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供水设备为变频,事实上却是水箱供水。家住东兰雅苑的业主发现后,将所属的开发商中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偿。近日,闵行区法院按每户业主获8736.50元计,作出上海中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76家业主共计66.3974万元。
2002年12月,顾先生以37万余元的价格向中友公司购买了位于闵行区龙茗路1699弄东兰雅苑的1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要求中友公司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予补偿。合同附件三约定:供水每户设水表,水管进户,变频供水。2005年夏,顾先生等业主发现用水存在质量问题,才知道供水设备由合同约定的变频供水被改成了水箱供水。
2006年10月,顾先生等业主通过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中友公司发出书面信函,明确供水系统改变频供水为水箱供水已给业主的生活质量造成了影响,已构成违约。由于至今未解决问题,顾先生等76家业主将中友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要求补偿等诉请。
中友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顾先生等业主已丧失胜诉权。水箱供水楼宇的公共设备应为业主共享,合同约定的设备是依附于每户业主自己的该部分设备,应由业主分摊,故顾先生等76家业主要求补偿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认为,中友公司交付房屋的供水设备为水箱供水,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顾先生等76家业主要求补偿两者间差价0.5倍之诉请,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由于中友公司与业主签约时,未将合同约定的变频供水更换为水箱供水的事实告知,致业主购房后一直误认为其使用的供水设备系变频供水,其过错责任在中友公司。
另外,为涉案供水问题,顾先生等业主自2005年夏至2006年10月持续交涉,故顾先生业主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杨克元李胜南)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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