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分行营业部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民事起诉状》,要求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200万元逾期贷 款及利息,天津宏峰因于1999年5月10日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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